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64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洁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95号供销大厦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Y。
法定代表人张朝洪。
委托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