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663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圣豪烟酒店、范海英: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圣豪烟酒店、范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圣豪烟酒店、范海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05元。
本院依法受理。
案号为(2019)陕01执2663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圣豪烟酒店、范海英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26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