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802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余辉金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8号锡园大润发华天苑负一楼001号。
经营者:余辉金。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余辉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