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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知民初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劝业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

法定代表人:张桐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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