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知民初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劝业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
法定代表人:张桐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衡水市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