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5245号罪犯林泽波,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粤0307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林泽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泽波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732分(共获得表扬2次),2019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9年6月1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3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93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泽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泽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