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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11民初92号
案件名称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1民初92号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1995年6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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