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泰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19栋3单元5层3-5-1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矩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47号未来城C栋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朱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泰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矩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泰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被上诉人矩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张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泰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矩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矩阵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⑴矩阵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于2013年8月10日首次发表,因为作品首次发表时间由申请人自由填写。
实际上,“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的登记时间在泰悦公司网页发布之后的诉讼阶段。
⑵无充分证据证明“电建地产·盛世江城8#楼网上购房”网页源代码是“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的一部分,也无证据证明两者相同,一审法院将“电建地产·盛世江城8#楼网上购房”网页源代码与被控网页的源代码进行比对有误。
⑶泰悦公司提交了被控网页的源程序,证明其中部分代码是通用代码,一审法院却认为这些代码与被控侵权网页代码不相同有误。
2.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⑴泰悦公司仅在绿地理想城项目中使用了一次被控程序软件,未大量重复使用,且绿地理想城因被矩阵公司攻击,开盘失败,泰悦公司也未获得收益。
⑵涉案软件开发工作量小、独创性低。
⑶泰悦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较少,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下同)。
被上诉人矩阵公司辩称,1.矩阵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
2.泰悦公司抄袭了涉案软件。
⑴矩阵公司发布涉案软件的时间早于被控侵权软件的发布时间,涉案软件的发布时间是2016年11月,而被控侵权软件是2017年3月。
⑵根据一审法院的对比情况,涉案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系实质相同,泰悦公司抄袭涉案软件时,原封不动的抄袭涉案软件中矩阵公司的电话号码、网址、名称。
3.在没有投入任何研发成本的情况下,泰悦公司抄袭涉案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了矩阵公司的损失。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矩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矩阵公司于2013年自主开发完成用于楼盘销售的“矩阵电子开盘系统”计算机软件,并已为包括万科、绿城在内的多家著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服务。
2017年2月至3月,矩阵公司发现武汉国博新城项目、武汉绿地国际理想城项目的开盘网站的页面框架与其开盘系统极度相似,经技术人员比对,涉案网站使用的程序源代码与其开发的软件程序源代码极度相似,甚至出现矩阵公司名称和电话,明显属于抄袭,而这两家网站开盘软件均系泰悦公司提供,泰悦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矩阵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矩阵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泰悦公司赔偿矩阵公司损失20万元;
2.判令泰悦公司赔偿矩阵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2820元;
3.判令泰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关于矩阵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问题。
首先,作品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确认著作权归属的证据。
本案中,矩阵公司提交了“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备案留存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源代码等证据,泰悦公司虽然认为矩阵公司可以在起诉前编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程序,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编制活动的可能性,其口头反驳的理由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矩阵公司为“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被控网站网页程序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案中,矩阵公司指控被控网站的网页程序系将其计算机软件程序抄袭使用,并提供了书面对比意见。
一审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取证获得的网页程序源代码语句和矩阵公司提供的源程序语句进行对比,可以确认两者在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产生的输入方式和输出方式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身份证号码、区域名称、宣传文字信息内容设置上,而这些内容的设置也是基于网站具体宣传事项予以设定,以便相应网站用户群体针对其购房需求进行选择使用,属软件演绎所形成的部分结果,并不改变软件自身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和输出方式,故该对比结果可以说明两者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源代码是程序在其开发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只能转换成唯一形式的目标程序,源代码实质相似亦会导致网站使用的目标程序构成相似。
再结合被控软件中标注的“DesignByMatriX”“MatriX”英文以及“www.juzhen.com”网址信息来看,其释义及读音均指向矩阵,这也说明被控软件包含有与矩阵公司相同的宣传内容,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控网站使用的网页软件系复制使用了矩阵公司主张权利的“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内容。
对于上述实质性相似的对比结果,泰悦公司虽然说明网页使用的源代码程序具有公知性,但并未提交相应公开的源代码程序完整内容,所提供网络公开的源代码脚本语句与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内容亦不完全相同,并不能证明“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已经属于网络公知程序。
另外,从常理来说,在向网络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时,一般均包括技术服务和网络管理系统支持,但该服务事项并不能替代计算机软件本身程序的运行,亦不属于复制计算机软件程序后的合理性使用。
故泰悦公司辩称网络公开的源代码程序以及用户自由选择的抗辩事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矩阵公司主张按照其销售合同的相对售价作为其损失计算依据,因该合同主体并非矩阵公司,亦未提交合同附件证明涉案软件具体价格,考虑到网络开盘系统价格会受到不同地域房屋开发规模和系统硬件配置要求的影响而产生不同,计算机软件所占比例较小等因素,该合同销售价格并不能作为本案侵权赔偿的直接依据。
本案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技术价值、开盘使用的时效性以及被控网页软件的使用方式、范围,一审法院酌定经济损失为6万元,由泰悦公司负担。
关于合理费用,矩阵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公证费票据,该费用与本案诉讼维权活动事项能够印证,属于本案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泰悦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矩阵公司合法享有“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泰悦公司销售的被控网页软件复制使用了矩阵公司的上述计算软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泰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矩阵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二、泰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矩阵公司合理费用22820元;
三、驳回矩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泰悦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2元,由泰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根据双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矩阵公司将其开发完成的“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并于2017年5月4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174427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的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
该计算机软件内容主要由网页程序模块组成,可以加载到网站页面中使用,主要用于房地产楼盘的网络开盘发售事项。
2017年2月23日,矩阵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监督矩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完成计算机清洁性检查后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上网,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kaipan.juzhen.pw/dianjian/2016/buyhouse20161101/”后,进入标题为“电建地产·盛世江城8#楼网上购房”的网页,通过选择“查看源代码”方式进入该网页源代码页面,分别将选项查询结果显示并截屏保存,该网站主页面右下方标注“全程策划:矩阵互动PoweredByMatrix”,源代码页面显示“DesignByMatrix-www.juzhen.comTel:027-8355716383557165Creation:2016.9”。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kp.taiyuehd.com/net/zz/index.htm”后,进入标题为“武汉国博新城雕塑时光再启荣耀”的网页,通过选择“查看源代码”方式进入该网页源代码页面,分别将选项查询结果显示并截屏保存,该网站主页面右下方标注“技术支持:泰悦互动PoweredByTAIYUEHD”,源代码页面显示“DesignByMatrix-www.taiyuehd.comTel:027-8355716383557165Creation:2016.9”“referencepath=‘http://kaipan.juzhen.pw/2016/buyhouse20161101/webserver/parkingserver.aspx’/”。
取证工作结束后,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5623号公证书,并将前述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作为该公证书附件保存。
2017年3月1日,矩阵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监督矩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完成计算机清洁性检查后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上网,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kaipan.juzhen.pw/dianjian/2016/buyhouse20161101/”后,进入标题为“电建地产·盛世江城8#楼网上购房”的网页,通过选择“查看源代码”方式进入该网页源代码页面,分别将选项查询结果显示并截屏保存。
该网站主页面右下方标注“全程策划:矩阵互动PoweredByMatrix”,源代码页面显示“DesignByMatrix-www.juzhen.comTel:027-8355716383557165”“//验证身份证……vararea={11:‘北京’,12:‘天津’,13:‘河北’,14:‘山西’……71:‘台湾’,81:‘香港’,82:‘澳门’,91:‘国外’}”“//获取竞拍车位信息”“functionloginfrist”“yanzhencode”。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Id.taiyuehd.com/net/zz/index.htm”后,进入标题为“绿地·国际理想城盛世荣开大观理想”的网页,通过选择“查看源代码”方式进入该网页源代码页面,分别将选项查询结果显示并截屏保存。
该网站主页面右下方标注“技术支持:泰悦互动PoweredByTAIYUEHD”,源代码页面显示“DesignByZhanghong-www.taiyuehd.comTel:186××××4365”“//验证身份证……vararea={11:‘北京’,12:‘天津’,13:‘河北’,14:‘山西’……71:‘台湾’,81:‘香港’,82:‘澳门’,91:‘国外’}”“//获取竞拍车位信息”“functionloginfrist”“yanzhencode”。
登录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后,输入网站域名“taiyuehd.com”,查询结果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武汉泰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取证工作结束后,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于2017年3月9日出具(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6513号公证书,并将前述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作为该公证书附件保存。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矩阵公司提出的计算机软件比对意见和鉴定申请,泰悦公司在核对网站网页程序语句内容后认为涉案软件对比不需要通过鉴定工作完成,并提供比对意见。
一审庭审中,双方对矩阵公司软件源代码和被控网站网页源代码进行比对的结果显示:两者在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产生的输入方式和输出方式相同,仅在身份证号码、区域名称、宣传文字信息内容上存在设置不同,其中,电建地产网页源代码第六行“DesignByMatriX-www.juzhen.com,Tel:027-8355716383557165”、国博新城开盘网页源代码第六行“DesignByMatriX-www.taiyuehd.com,Tel:027-8355716383557165”等信息,部分指向矩阵公司,而MatriX的英文释义为矩阵。
为完成本案诉讼维权活动,矩阵公司支付了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820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不一致的,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控网站网页程序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果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被控网站网页程序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矩阵公司主张其既是“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二审中明确其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
矩阵公司指控国博新城开盘网页和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系抄袭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其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矩阵公司提交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5623号公证书、(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6513号公证书等证据,前述证据载明了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的署名信息“全程策划:矩阵互动PoweredByMatrix”“DesignByMatrix-www.juzhen.com”,可以证明矩阵公司对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其次,将(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5623号公证书和(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6513号公证书取证获取的国博新城开盘网页和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与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可以确认两者在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产生的输入方式和输出方式均相同,不同之处仅体现在身份证号码、地区名称代码、房号等信息内容的设置上,而该不同之处并不改变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和输入输出方式,泰悦公司在一审中也确认除以上不同之处外,其他部分系实质相同。
第三,国博新城开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中出现程序语句“DesignByMatriXTel:027-8355716383557165”“http://kaipan.juzhen.pw/dianjian/2016/buyhouse20161101/webserver/parkingserver.aspx”中“MatriX”的英文释义为矩阵,Tel:027-8355716383557165系矩阵公司的电话,这些内容均指向矩阵公司。
泰悦公司上诉称其未在国博新城开盘网页中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中署名语句结构、身份信息的验证语句以及获取竞拍车位信息语句均与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相同,系原文照抄“”“//验证身份证……vararea={11:‘北京’,12:‘天津’,13:‘河北’,14:‘山西’……71:‘台湾’,81:‘香港’,82:‘澳门’,91:‘国外’}”,而上述语句均系矩阵公司特别编制;
并且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开盘中并不销售车位,也原文照抄了“//获取竞拍车位信息”。
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将电建地产网页中错误的程序语句也照搬抄袭,例如:“functionloginfrist”“yanzhencode”,正确的应当为“functionloginfirst”“yanzhengcode”。
综上,被控网站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国博新城开盘网页和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系复制使用矩阵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被控网站网页程序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由于矩阵公司未提交“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的源代码,而一审法院将被控侵权网页与电建地产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比对,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被控网站使用的网页软件系复制使用“矩阵互联网开盘系统V1.1”计算机软件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泰悦公司上诉称,其提交了源程序证明被控侵权网页源程序中的部分代码是通用代码,一审法院却认为这些通用代码与被控侵权网页代码不相同有误。
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将被控侵权网页代码与通用代码进行比对,而是将泰悦公司提供的网络公开源代码与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得出不完全相同的结论,泰悦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泰悦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国博新城开盘网页和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的主办单位是泰悦公司,故泰悦公司未经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矩阵公司的许可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侵害了矩阵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矩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因泰悦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泰悦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案的赔偿数额应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本院综合考虑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价值、开盘使用的时效性以及被控网页软件的使用方式、范围,酌定经济损失为6万元,由泰悦公司负担。
关于合理费用,矩阵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公证费票据,该费用与本案诉讼维权活动事项能够印证,属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泰悦公司负担。
泰悦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泰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最终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5元,由上诉人武汉泰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