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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伍守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4执1006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伍守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伍守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衡南县。

经营者:伍守才,男。

被执行人:伍守才,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伍守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到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情况,到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理财产品情况。

经调查发现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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