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衡南县。
经营者:伍守才,男。
被执行人:伍守才,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鑫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伍守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到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情况,到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理财产品情况。
经调查发现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