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396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荟,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祺俽超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13号嘉禾新商业广场3楼。
负责人:吕帮。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祺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祺俽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