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毛毛,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人严毛毛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严毛毛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5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6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三部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毛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毛毛及其辩护人罗时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初至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严毛毛先后伙同徐超、严汉超(另案处理)通过租赁场地、网络购买“裸鼓”以及惠普牌硒鼓的外包装、商标等物品,多次制作假冒的惠普牌硒鼓。
并由被告人严毛毛通过淘宝门店“齐齐数码16888”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2191元。
案发后,在被告人严毛毛租住的涟水县陶码小区24号车库中,侦查部门当场扣查假冒惠普牌硒鼓23个,以及惠普牌外包装、气泡袋、说明书若干。
经鉴定,上述硒鼓均为假冒惠普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严毛毛向公安机关暂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严毛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毛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毛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六十九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严毛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毛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数量有限,社会危害较小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本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初至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严毛毛先后伙同徐超、严汉超(另案处理)通过租赁场地、网络购买“裸鼓”以及惠普牌硒鼓的外包装、商标等物品,多次制作假冒的惠普牌硒鼓。
并由被告人严毛毛通过淘宝门店“齐齐数码16888”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2191元。
案发后,在被告人严毛毛租住的涟水县陶码小区24号车库中,侦查部门当场扣查假冒惠普牌硒鼓23个,以及惠普牌外包装、气泡袋、说明书。
经鉴定,上述硒鼓均为假冒惠普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严毛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严毛毛向公安机关暂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严毛毛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该刑事案件案号为(2018)苏0803刑初59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硒鼓、银行卡、外包装等物证;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齐齐数码16888交易明细等书证;
证人李华伟、严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严毛毛的供述和辩解;
北京市亿慧享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人口信息表;
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毛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21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严毛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严毛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关于罚金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被告人严毛毛非法经营数额、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予以确定。
另外,被告人严毛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对严毛毛宣告缓刑部分;
被告人严毛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其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6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 二、被扣押的假冒惠普牌硒鼓23个,惠普牌外包装、气泡袋、说明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加雷 审 判 员 丁 然 人民陪审员 夏云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平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