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徐霞客家福多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云南路1016号。
经营者:干霖,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徐霞客家福多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23日上诉人江阴市徐霞客家福多副食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阴市徐霞客家福多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徐霞客家福多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阴市徐霞客家福多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