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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民初98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1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2019)湘11民初98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98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住所地冷水滩区育才路华源府第A-115号。

经营者:谭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建,系谭美玉丈夫(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恋花便利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样平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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