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城关镇鑫福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94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城关镇鑫福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城关镇鑫福来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9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旬阳县XX镇鑫福来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大道XX号。

经营者:陈伟,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村XX组。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旬阳县XX镇鑫福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