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7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党,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合佳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128号(北区五期)9号楼1号。
经营者:伍军。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合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2月5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合佳超市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