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莒县华伟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城阳南路西侧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75473650M。
负责人:张传桂,该店店长。
被执行人:张传桂,女,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果庄乡双泉官庄村22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70624784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存(系张传桂之夫),男,汉族,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果庄乡双泉官庄村22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1031741X。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莒县华伟药店、张传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传桂在中国银行莒县浮来中路支行存款4504.6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莒县支行存款 3796.0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浮来路营业所存款348.68元。
2019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本院(2016)鲁11民初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4000元等(详见协议书)。
同日,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4000元,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300元;
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张传桂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申请费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14300元,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华伟药店、张传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