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5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广穿,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安市广安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2016年6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一部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广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广穿及其辩护人汪小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杜广穿受雇于“王友谊”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东平永兴西环路29号六楼工厂加工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同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杜广穿,并查获假冒的“LOUISVUITTON”M48813型号手提包71个、M44322型号手提包80个、M44586型号手提包71个,N41696型号手提包78个、假冒“LOUISVUITTON”半成品手提包89个、五金配件2000个、皮料7卷、缝纫机2台。
经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正品价值人民币35259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广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广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广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为他人打工,在本案中为从犯,且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杜广穿受雇于“王友谊”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东平永兴西环路29号六楼工厂加工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同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杜广穿,并查获假冒的“LOUISVUITTON”M48813型号手提包71个、M44322型号手提包80个、M44586型号手提包71个,N41696型号手提包78个、假冒“LOUISVUITTON”半成品手提包89个、五金配件2000个、皮料7卷、缝纫机2台。
经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正品价值人民币3525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广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林某1、赵某、林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的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LOUISVUITTON”商品注册证、续展证明,公证书、授权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权的授权委托书等注册商标登记资料复印件,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涉案手袋的真伪鉴定报告,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取证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19]1706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广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广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广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杜广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广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的“LOUISVUITTON”M48813型号手提包71个、M44322型号手提包80个、M44586型号手提包71个,N41696型号手提包78个、假冒“LOUISVUITTON”半成品手提包89个、五金配件2000个、皮料7卷、缝纫机2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