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凡重,男,汉族,1954年08月09日出生,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六路交汇站前商场E区55号老孟五金大全店,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鲁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2019)鲁13执1545号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指定管辖法院的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指定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鲁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即将本院(2019)鲁13执1545号案件指定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