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3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国利电器部。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上八里镇郎岸村。
经营者:崔国利。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国利电器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国利电器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