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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捷装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捷装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捷装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知民初150号原告: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魏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北京云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

被告:上海捷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金九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育光。

被告:辽宁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九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育光。

原告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博公司)与被告上海捷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装公司)、辽宁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朱丽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育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可调节托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4月6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有效。

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抖音、快手账号上发布的瓷砖铺挂架产品涉嫌侵犯原告前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原告从被告捷装公司及两被告代理商石家庄观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分别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该产品上标有被告天成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2、3、8、10,并将诉讼请求2变更为:判令被告天成公司单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6,520元、购买费用1,461.6元、律师费41,404元)两被告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被告所有的技术,不构成侵权;

3.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情况名称为“一种可调节托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6日,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专利权人为原告,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包括具有若干网格的网格架和调节螺丝,所述网格架中包括多个分布在所述若干网格中的调节格,所述调节格的中心具有带内螺纹的调节孔,所述调节螺丝从所述网格架底部伸入所述调节孔中,通过调节所述调节螺丝伸入所述调节孔中的深度实现所述托架的平衡调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孔为贯穿所述网格架上下侧的贯通孔,所述调节螺丝远离其螺帽的一端设有与螺丝刀相匹配的凹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为一字型或十字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网格为上端设有圆形收音孔的方形空心格。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还包括可调节支撑件,所述可调节支撑件包括用于嵌设在所述空心格中的支撑主体,所述支撑主体的中心设有与所述调节格中心相同的调节孔,所述调节孔与所述调节螺丝相匹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的顶端设有圆形凸台,所述圆形凸台的外径与所述圆形收音孔的直径相同,且所述圆形凸台的高度小于等于所述圆形收音孔的厚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盘和支撑主体均采用ABS树脂注塑而成。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孔的上部为圆形螺纹孔,其下部为用于嵌设六边形螺母的六边形凹孔,所述六边形螺母与所述调节螺丝相匹配。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六边形螺母自带尼龙锁紧单元。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架为方形结构,且所述方形结构的四个边缘均设有用于四方连续的凹凸结构。

专利说明书0001部分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瓷砖干铺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地面瓷砖干铺的可调节托架。

0019部分记载,实用新型可调节托架通过设置圆形收音孔,使其具有很好的吸音隔音的功能,同时还具备均匀散热的效果。

被告捷装公司就前述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告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8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4、8删除相应技术特征后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包括具有若干网格的网格架和调节螺丝,所述网格架中包括多个分布在所述若干网格中的调节格,所述调节格的中心具有带内螺纹的调节孔,所述调节螺丝从所述网格架底部伸入所述调节孔中,通过调节所述调节螺丝伸入所述调节孔中的深度实现所述托架的平衡调节;

所述若干网格为上端设有收音孔的方形空心格;

所述调节孔的下部为用于嵌设六边形螺母的六边形凹孔,所述六边形螺母与所述调节螺丝相匹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孔为贯穿所述网格架上下侧的贯通孔,所述调节螺丝远离其螺帽的一端设有与螺丝刀相匹配的凹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为一字型或十字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音孔为圆形收音孔。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还包括可调节支撑件,所述可调节支撑件包括用于嵌设在所述空心格中的支撑主体,所述支撑主体的中心设有与所述调节格中心相同的调节孔,所述调节孔与所述调节螺丝相匹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的顶端设有圆形凸台,所述圆形凸台的外径与所述圆形收音孔的直径相同,且所述圆形凸台的高度小于等于所述圆形收音孔的厚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盘和支撑主体均采用ABS树脂注塑而成。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孔的上部为圆形螺纹孔。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六边形螺母自带尼龙锁紧单元。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架为方形结构,且所述方形结构的四个边缘均设有用于四方连续的凹凸结构。

2020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前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47489号审查决定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二、被控侵权事实天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金九成,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生产,销售。

捷装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9日,法定代表人金九成,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从事环保科技、信息科技、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材料,建筑材料,环保设备的销售等。

注册号为XXXXXXXX的,申请人为天成公司,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29年1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包括金属格架、温室用金属架、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砖地板等。

注册号为XXXXXXXX的,申请人为天成公司,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29年1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支架、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非金属板条等。

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来到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3号厅130号展位,该展位发放有石家庄观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册,并展出有一款瓷砖铺挂架产品,宣传册记载公司地址为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科技工业园B座25层。

2019年6月21日,原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来到石家庄市天山科技工业园B座2507号,购买了2箱瓷砖铺挂架产品,支付价款777.6元。

2019年8月14日,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与“瓷砖铺挂架招商总部胡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对方购买瓷砖铺挂架产品,共计货款684元,订货单上显示包括瓷砖铺挂架产品2件,螺丝180件,并盖有被告捷装公司公章,发货单据系顺丰速运XXXXXXXXXXXX。

同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XX号西环广场T3办公楼11层,收到顺丰单号为XXXXXXXXXXXX的快递包裹。

多个抖音、快手账号信息与两被告相关,如抖音号tcXXXXXXXXXX的名称为天成环保瓷砖铺挂架,标识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展示有前述注册商标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抖音号cyp121的名称为瓷砖铺挂架郑州总经销,展示有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名称为“上海捷装科技公司”、“瓷砖铺挂架”、“装配式地面系统之瓷砖铺挂”的快手账号头像中均使用了前述注册商标,发布的作品中均展示有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两被告确认在各地有多个代理商。

北京云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于2019年8月15日向天成公司、捷装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两被告销售的“辽宁天成环保材料新型瓷砖地板铺挂架”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商谈解决具体赔偿金额。

经当庭拆封前述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各方当事人确认两次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对应部分的技术特征相同。

该瓷砖铺挂架产品系一正方形网格架,其中包含16个网格单元,每个网格单元包括四个小正方形网格;

网格架上分布有多个圆形贯穿孔,除了四条边上的贯穿孔并非位于网格交叉点上,其他贯穿孔均位于网格交叉点上;

每个小正方形网格上表面或是分布有多个矩形或圆形小孔,或是整体镂空。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2、3、8、10,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调节孔的上部为圆形孔,与权利要求8中圆形螺母孔属于等同特征,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被告则认为存在以下差异:一是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调节格和收音孔;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调节孔的上部为圆形孔,与权利要求8中圆形螺母孔不属于相同或者等同特征;

三是被控侵权产品方形网络架的四个边缘上设有的凹凸结构与涉案专利附图结构不同。

三、现有技术抗辩相关事实名称为“瓷砖铺挂网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6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6日,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专利权人为金育光。

专利权利要求为:1.瓷砖铺挂网架,包括外框(1),其特征是:外框内设有若干道相互交叉的横隔板(2)和纵隔板(3),所述的横隔板和纵隔板的两端都固定在外框上,外框内的底部还设有若干道底板(4),所述的底板与横隔板或纵隔板的底部连接,在每个底板上都设若干个调平螺丝(5)。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瓷砖铺挂网架,其特征是:所述的外框为矩形,在外框的四个边上都设有若干个连接安装孔(6),可通过连接螺栓或穿条与相邻瓷砖铺挂网架连接固定。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瓷砖铺挂网架,其特征是:所述的横隔板和纵隔板的上表面与外框的上表面在同一水平线上。

两被告认为该专利用于证明调平螺丝可以设置于底板上。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两者存在以下差异: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网络上表面分布有众多小孔或大孔,前述专利则不涉及架体上表面;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调节螺丝设置于圆形贯穿孔中,前述专利仅涉及底板设有调平螺丝。

名称为“一种瓷砖铺挂网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6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5日,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4,专利权人为金育光。

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瓷砖铺挂网架,其特征是:包括外框(1),外框内设有若干道相互交叉的横隔板(2)和纵隔板(3),在所述的外框、横隔板、纵隔板上都设若干个调平螺丝(4)。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瓷砖铺挂网架,其特征是:在外框的各个边上都设有若干个连接安装孔(5)。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两者存在以下差异: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网格上表面分布有众多小孔或大孔,前述专利则不涉及架体上表面;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调节螺丝设置于圆形贯穿孔中,前述专利未涉及调平螺丝的具体设置结构。

名称为“一种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专利号为ZLXXXXXXXX.9,专利权人为龚光华。

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其特征在于主体面板下表面网状支撑构造中卡入一圆柱形中空内螺纹的金属螺帽,支撑脚座锁入螺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其特征在于该螺杆锁入部分顶端,具可供螺丝刀接触的凹槽,对应螺帽的板面上方预留有洞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其特征在于凹槽为十字形凹槽,板面上方预留的洞孔带有孔盖。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其特征在于设有固定支撑脚座的支撑座连接装置为一具圆形齿状洞孔的方形板。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其特征在于方形板内挖空四个齿状洞孔。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两者使用方式和用途存在差异,前述专利亦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上表面镂空的结构,亦未涉及圆形贯穿孔的结构。

名称为“适于水平调整的龙骨及其调整螺钉”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胡社荣。

专利摘要:本发明所设计的适于水平调整的龙骨及其调整螺钉,其中龙骨包括龙骨体,龙骨体是长方体,龙骨体中轴线上设有一个以上贯通龙骨体的高度调整孔,高度调整孔可以是凸字形的通孔,在高度调整孔内设有调整螺母,紧接有紧固螺母,调整螺母的同轴内孔和紧固螺母的紧固同轴内孔与调整螺杆通过螺纹连接,可通过调整螺杆调节龙骨与地面的高度,在调整螺钉上可设有定位板,定位板上设有安装孔,调整螺钉通过定位板与地面连接,用螺杆支撑龙骨,方便调整找平且精准性高,不但简化了原先烦琐的安装过程,而且还成功的避免了龙骨通过垫子向地面吸潮的现象,还可以有效的解决地板铺装后因干缩湿涨的变量所带来的起拱,瓦片等不良现象。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前述专利亦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网格架结构、上表面镂空的结构。

名称为“一种镂空地板托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9日,专利权人为孙兴华。

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镂空地板托架,包括架体,所述架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托架单元连接构成,架体上设有连接孔,预铺设的地板条通过连接孔固定在架体上,所述架体为矩形,所述矩形架体的四边上水平设有托架连接装置,所述托架连接装置分为连接扣和连接槽,所述连接扣与连接槽相配合,若干个架体间通过所述托架连接装置进行连接,所述托架单元为正方形,任意一个正方形的托架单元均由外环结构栅和支撑结构栅组合构成,所述支撑结构栅设于所述外环结构栅内,并与外形结构相连接,所述托架连接装置均设在构成架体的外框的外环结构栅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任意一个托架单元除上述结构栅外的其余部分均设有镂空,所述支撑结构栅上还设有对称的镂空,上述镂空贯通所述托架单元的本体。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前述专利亦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圆形贯穿孔、调整螺丝的结构。

四、其他相关事实庭审中,两被告确认捷装公司和天成公司人员相同,之前系由天成公司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生产、销售产品除被控侵权产品外,还包含其他产品。

捷装公司成立后,天成公司不再经营,转由捷装公司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模具和库存。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520元、律师费41,40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情况网页打印件、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4831号公证书、(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5790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09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银行汇款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年费缴纳票据、抖音快手账号截图、微信截图、律师函、律师费发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两被告提供的专利文件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ZLXXXXXXXXXXXX.0号“一种可调节托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2、3、8、10,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与前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两被告则认为存在多处差异。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调节格。

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网格、网格架、调节格、空心格,其中,托架包括具有若干网格的网格架,网格架中包括多个分布在所述若干网格中的调节格,若干网格为上端设有收音孔的方形空心格。

可见,网格为方形空心格,若干网格形成了网格架,网格中分布有调节格。

对于同一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格”应作统一理解,可理解为方形格,调节格亦应属于网格的一种,也应具有方形格的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圆形贯穿孔位于小正方形格交叉点上或者接近四条边缘处,并非位于方形网格中,原告认为该圆形贯穿孔即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调节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收音孔。

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实用新型可调节托架通过设置圆形收音孔,使其具有很好的吸音隔音的功能,同时还具备均匀散热的效果,可见收音孔系具有吸音隔音功能的孔,属于以功能性描述的技术特征。

原告虽主张收音孔属于公知常识,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仅披露了收音孔的一项实施例,即圆形孔,具有一定的直径和厚度。

被控侵权产品每个小正方形网格上表面或是分布有多个小孔,或是整体镂空,在形状上与专利实施例存在差异,亦无证据显示具有收音功能,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上具有收音孔的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8中的调节孔上部为圆形螺纹孔。

螺纹孔指内部具有螺纹的孔,其功能是与螺杆上的螺纹配合,起到螺纹连接的功能;

被控侵权产品贯穿孔上部为圆形孔,与圆形螺纹孔存在差异,也不具备与螺杆配合的功能,原告认为两者属于等同特征,本院不予支持。

再则,关于权利要求10中的凹凸结构。

被控侵权产品四个边缘分别系长条形凸起或者凹槽设计,属于权利要求中的凹凸结构,被告主张以专利实施例中的具体凹凸形状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因缺少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格、收音孔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而也不落入从属权利要求2、3、8、10的保护范围。

关于两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

“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通常简称为抵触申请。

由于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均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被抵触申请公开,则相较于抵触申请不应被授予专利权,不应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未侵害专利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规定,对抵触申请抗辩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名称为“一种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适于水平调整的龙骨及其调整螺钉”的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镂空地板托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03年12月3日、2012年11月21日、2009年8月19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相对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一种具水平调整构造的塑料网络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上表面镂空结构和圆形贯穿孔结构,“适于水平调整的龙骨及其调整螺钉”的发明专利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网格架结构、上表面镂空结构,“一种镂空地板托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圆形贯穿孔、调整螺丝结构,故前述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技术结构上均存在一定差异,被告以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提供的名称为“瓷砖铺挂网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瓷砖铺挂网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4日,早于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18年2月6日、2018年1月5日,晚于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在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以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前述专利均未披露被控侵权产品上表面结构和调节螺丝设置于圆形贯穿孔中的结构,故两者在技术结构上均存在一定差异,被告以此主张抵触申请抗辩不能成立。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衡水湖博新型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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