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83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阜阳华联超市第八店,住所地谯城区和平西路临街综合楼13#楼108铺,注册号341602600686982。
经营者:王坤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阜阳华联超市第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