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666号西安市新城区叶子西北特产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叶子西北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叶子西北特产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叶子西北特产店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二、由被执行人承担一审诉讼费350元及本案执行费20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叶子西北特产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叶子西北特产店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20555元,经核算应支付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3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05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转款并申请结案,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26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