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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和县乌江木盛装饰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民初388号
案件名称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和县乌江木盛装饰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和县乌江木盛装饰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88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乌江木盛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乌江路。

经营者:居平霞。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和县乌江木盛装饰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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