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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向阳区马路边撸签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8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向阳区马路边撸签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向阳区马路边撸签签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初241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马路边撸签签火锅店,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240号。

经营者:赵志佳。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马路边撸签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马路边撸签签火锅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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