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6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度(天津)区块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216(华润商务秘书(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度(天津)区块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