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010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佰亿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泉新村49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5M766。
法定代表人:陈锡鑫。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佰亿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