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格洛联营公司、金相月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执保2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金相月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金相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执保28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相月,男,1993年10月31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相月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相月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1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相月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