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3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怡鑫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迅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李进。
被告:李进,男,住址驻马店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怡鑫和创商贸有限公司、李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怡鑫和创商贸有限公司和李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