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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佳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5686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佳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刘佳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86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佳欢,女,199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1年4月28日,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杰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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