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4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桥南市场贵华山服装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王志,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桥南市场贵华山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本案纠纷已经解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 审 判 员 孙孝明 审 判 员 刘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 辉 书 记 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