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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凯江镇亚雄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6知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凯江镇亚雄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中江县凯江镇亚雄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3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亚雄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城西路70号。

主要负责人:刘亚雄,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该副食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亚雄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亚雄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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