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振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理查德-拜尔特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迪特·莫茨泽克(DieterMorszeck),该公司CEO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震审判员 陶冶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