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2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兴发五金电动工具经营维修部,经营地址天津开发区建材路欣园。
经营者:戴小虎。
被告:南通科速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港西大道999-8号内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兴发五金电动工具经营维修部、南通科速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