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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2刑更4942号
案件名称杨尚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尚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4942号罪犯杨尚林,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粤0305刑初1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粤03刑终1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杨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林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6月获得表扬;

2019年9月获得表扬;

累计获得2次表扬、余7分。

2019年5月24日因就寝时光膀睡觉被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尚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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