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62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新方向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办平原社区文源街与铁三路交叉口。
经营者:刘海洋。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新方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