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6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新城强子便利店,经营场所新安县新城新华书店对面。
经营者:王强子,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新城强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