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纺园二路55号院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邓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文蕾,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诚创新园一号厂房A303-1。
法定代表人樊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损失8万元。
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案件受理费6520元、本案执行费1201元。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房产、车辆、土地及银行存款。
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樊金根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已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8万元及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有继续向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现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