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24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亚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夏记和瑞食品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301号青青家园131。
经营者陈伟,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众联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1栋加速器生产车间907房。
法定代表人梁洪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夏记和瑞食品便利店、湖南众联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