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3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将以工业区西横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委旁法定代表人:濮时燕,经营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锡山区恒之泰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就本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