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276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智德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303号。
经营者:蔡林智,女,1982年12月13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智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1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