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62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宏力汽车音响店,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白沙路43号110。
经营者:刘伟斌。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宏力汽车音响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19862.9、名称: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