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66号 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敬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砚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丽,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向鹏,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向鹏,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亚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元,由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