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22号原告:金群,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金群与被告王丽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原告金群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金群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