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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伟与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王安伟与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安伟;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07号原告:王安伟,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男。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黄种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王安伟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同年11月4日,原告王安伟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安伟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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