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0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女,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