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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40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0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女,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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