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6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建民,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0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建民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350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
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于苍南农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999.86元、于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95.45元,本院均已扣划。
被执行人于其他各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户籍地苍南县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855.31元,执行到位诉讼费515元、执行费425元。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60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