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4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宁街167号桐林公寓(桐林城市广场)4B-01。
法定代表人:姚豪鑫。
被告:黄坤鑫,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聚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坤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