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010号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春,男,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2019年12月2日,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