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519号原告:许顺良,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中,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佳慧,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顺良诉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许顺良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许顺良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许顺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