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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顺良与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519号
案件名称原告许顺良与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顺良;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519号原告:许顺良,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中,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佳慧,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顺良诉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许顺良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许顺良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许顺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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