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323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良潼,男,199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良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