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海滨、吴奕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464号
案件名称吴海滨、吴奕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4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滨,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国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奕滨,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启滨,男,200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滨及其辩护人石国文、被告人吴奕滨、许启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平英新村北XX巷XX号一楼和北XX巷XX号二楼202房,存储、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平英新村北XX巷3号门口抓获吴海滨、许启滨、吴奕滨,并在上述两处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955个。

经鉴定,其中1455个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20432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海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涉案物品的价格与鉴定的价格相差远,请求法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涉案物品的价格。

2.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奕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许启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平英新村北XX巷XX号一楼和北XX巷XX号二楼202房,存储、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平英新村北XX巷3号门口抓获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并在上述两处地址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955个。

经鉴定,其中1455个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20432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的供述,证人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7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资料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商标注册证明,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授权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使代理权限)。

黄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辨认录像,搜查、现场勘查录像,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海滨、吴奕滨、许启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奕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启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